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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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要及时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复核前或者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工作中止。
(四)经复核后,当事人仍对事故认定存有异议要求再次复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