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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网 www.nocn.com.cn   来源:   日期:07-11-13 09:25:48   进入百姓问答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是指通过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信誉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业绩信誉和不良记录档案,通过媒体发布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信誉的登记信息。各市县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业绩信誉动态管理工作,并将建立业绩信誉和不良记录档案的动态管理情况报省交通厅,由省厅统一发布登记信息。
第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挂钩。在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阶段和评标阶段,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信誉材料进行评价时,将以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档案作为重要核实依据。
第六条 省交通厅发布的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信誉登记信息中,两次以上被确定为表现优秀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阶段可在“履约信誉”的评审中加分,加分的方式和权重由业主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七条 省交通厅通过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不廉政行为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以此作为发布从业单位业绩信誉信息的依据。
第八条 列入省年度投资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向省交通厅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第九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或主要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一)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在建设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和用非法手段承揽工程的;
(三)超越资质等级、借用他人资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业务的,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及业务的;
(四)将承揽的工程或者业务转包、转让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在招投标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施工中严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严重拖延合同工期,施工管理混乱的;
(八)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人员、设备不到位整改不力的;
(九)不接受或者阻碍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
(十)勘察单位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的;
(十一)设计单位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的,违反规定在设计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
(十二)在省交通厅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十三)监理单位人员无序流动,或者不能进行独立试验检测,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或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降低的;
(十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
(十五)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被记入信用不良档案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员名单,限制1至5年内不得进入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十一条 省交通厅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以业绩信誉记录作为对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初审、资质年检核查的主要依据。如施工企业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还将按程序将施工企业的资质处罚建议报送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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