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目前正在制定、修改之中,修改之后的条例将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细则,机动车与有违章行为的行人相撞,如驾驶员已采取必要措施,可减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赔偿也相应减除。
机动车负全责引争议
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规定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有人将它笼统地误解为“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负全责”,引发争议。
其实法规还有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据记者了解,新《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是要求“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目前全国不少地区在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
《条例》须经省人大审议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公安厅已加紧制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50%。这一《条例》还须经广东省人大审议通过方可实施。